华融化学(30125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08日 18:35:50 中财网
原标题:华融化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5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七)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并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三)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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