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002918):蒙娜转债2024年付息

时间:2024年08月08日 18:41:31 中财网
原标题:蒙娜丽莎:关于蒙娜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8 证券简称:蒙娜丽莎 公告编号:2024-053 债券代码:127044 债券简称:蒙娜转债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蒙娜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蒙娜转债”将于 2024年 8月 16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 10张“蒙娜转债”(合计面值 1,000.00元)利息为 10.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15日。

3、除息日:2024年 8月 16日。

4、付息日:2024年 8月 16日。

5、“蒙娜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6、“蒙娜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年 8月 15日,凡在 2024年 8月 1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 8月 1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 8月 16日。

8、下一付息期利率:1.5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510号”文核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年 8月 16日公开发行了 1,168.93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116,893万元。

根据《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在“蒙娜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蒙娜转债”2023年 8月 16日至 2024年 8月 15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代码:127044
2、债券简称:蒙娜转债
3、可转债发行量:人民币 116,893万元(1,168.93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人民币 116,893万元(1,168.93万张)
5、可转债上市时间:2021年 9月 16日
6、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 8月 16日至 2027年 8月 15日
7、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2年 2月 21日至 2027年 8月 15日
8、可转债利息: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①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①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可转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2、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3、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于 2024年 6月 26日出具的《2021年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4】跟踪第【514】号 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蒙娜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年 8月 16日至 2024年 8月 15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00%,本次付息每 10张“蒙娜转债”(合计面值 1,00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10.00元(含税)。

对于持有“蒙娜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张派发利息为 8.00元;
对于持有“蒙娜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 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张派发利息 10.00元; 对于持有“蒙娜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张派发利息 10.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15日
2、除息日:2024年 8月 16日
3、付息日:2024年 8月 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年 8月 1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蒙娜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 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日。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757-81896639
传真:0757-81896639
特此公告。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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