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301499):国泰君安关于维科精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就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56.3717万股,发行价格为 19.5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7,399.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7,270.8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0,128.4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 16,628.41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7月 17日到账,且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3年 7月 17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 037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前述到账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运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4,9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47%。公司最近 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相关承诺 本次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能够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承诺如下: (一)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每 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8月 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使用 4,9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8月 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比例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充分考虑了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4,9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无异议。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启航 张 翼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8 月 8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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