锴威特(68869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锴威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锴威特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年 7月 7日出具《关于同意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2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 A股 18,421,053股,并于 2023年 8月 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73,684,21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7,238,32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6,445,888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5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4,325,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44%。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 8月 19日(因 2024年 8月 1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持股 以上股东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所作承诺 5%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在本企业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股份减持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的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股东大唐汇金(苏州)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国经众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作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股东张家港市招港共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作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登记/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与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相关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4,325,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44%,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 8月 19日(因 2024年 8月 1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锴威特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锴威特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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