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新华锦(600735):新华锦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4年08月09日 18:15:27 中财网
原标题:新华锦:新华锦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4-034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控股子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荔之”)。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上海荔之提供担保本金金额为 3,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已为上海荔之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 14,500万元。

? 本次担保有反担保:持有上海荔之40%股权的股东上海荔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实际控制人王荔扬、柯毅按照股权比例为公司向上海荔之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荔之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万元,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事项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5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于 2024年 5月 17日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同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荔之、青岛森汇石墨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5,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担保额度;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锦集团山东盈商国际贸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27日披露的《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 246弄 10号 6层 605室
3、法定代表人:王荔扬
4、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母婴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家具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家电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钟表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翻译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基本财务情况:上海荔之 2023年 12月 31日资产总额 37,414.06万元,负债总额 21,891.06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21,891.06万元,净资产 15,522.9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8.51%;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 44,609.75万元,净利润 5,581.55万元。(以上为审计后数据)
上海荔之 2024年 3月 31日资产总额 34,242.80万元,负债总额 17,786.93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17,786.57万元,净资产 16,455.87万元,资产负债率 51.94%;2024年1-3月营业收入 9,169.83万元,净利润 926.4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系:上海荔之为公司持股 60%的控股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办理流程,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担保额度内,公司为上海荔之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并签署了相关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担保协议金额3,500万元
担保期限自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 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担保类型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 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债 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 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持有上海荔之 40%股权的股东上海荔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实际控制人王荔扬、柯毅以股权质押及保证方式为上海荔之上述担保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为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额度范围的 40%,本公司已与上述反担保方签署了《反担保协议》。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且其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符合公司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28,500万元人民币,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24,4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18.23%。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3,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17.86%;全资子公司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1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