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科技(300784):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8月09日 18:36:14 中财网
原标题:利安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84 证券简称:利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2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8月 9日下午 2: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8月 9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8月 9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汇盛路 289号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士峰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757,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9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名,所持股份 39,6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6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7名,所持股份 132,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98名,合计代表股份522,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3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7人,代表股份 132,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3%。

3、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04,5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9%;反对 4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4%;弃权 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9,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067%;反对 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781%;弃权 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05,0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2%;反对 4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4%;弃权 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0,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024%;反对 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781%;弃权 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04,5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9%;反对 4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7%;弃权 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9,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067%;反对 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72%;弃权 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02,3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反对 4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4%;弃权 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7,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860%;反对 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781%;弃权 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59%。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02,4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7%;反对 4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0%;弃权 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7,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051%;反对 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88%;弃权 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61%。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02,1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9%;反对 4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7%;弃权 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7,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477%;反对 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62%;弃权 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61%。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98,9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9%;反对 5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8%;弃权 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3,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358%;反对 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2%;弃权 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61%。

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04,2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2%;反对 4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5%;弃权 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9,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494%;反对 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546%;弃权 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61%。

(三)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04,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7%;反对 4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4%;弃权 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9,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641%;反对 4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16%;弃权 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洪小龙、梁晨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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