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金刚光伏(300093):重大诉讼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80,191,555.56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8月9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刚”)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4)苏0591民初11554号)、《应诉通知书》((2024)苏0591民初11554号)及《民事起诉状》。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本金8,000万元,并偿付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186,555.56元(现暂算至2024年5月13日,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一赔付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 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抵押的坐落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168号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76446号]实现抵押权; 5、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四抵押的坐落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潘龙路89号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37792号、苏(2022)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14093号]实现抵押权;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与公司相关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2023年3月28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二、被告三(保证人)均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约定,被告二、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一、被告四(抵押人)均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一、被告四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2023年5月31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根据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原告宣布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传票》((2024)苏0509诉前调10522号); 2、《应诉通知书》((2024)苏0591民初11554号);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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