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环能(30042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8月 9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8月 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8月 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8月 9日 9:15—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 3号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一楼)。 4、召集人: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 5、主持人:董事长佟庆远先生。 6、公司于 2024年 7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2日,公司股份总数为681,681,586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4人,代表股份 249,192,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5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246,269,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2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人,代表股份 2,922,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人,代表股份 2,987,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6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7人,代表股份 2,922,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7%。 3、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46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4%;反对 1,642,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9%;弃权 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4,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177%;反对 1,642,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611%;弃权 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13%。 该议案获得通过,王哲晓先生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保持一致。 (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49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05%;反对 1,228,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1%;弃权4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4,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218%;反对 1,228,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272%;弃权 4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10%。 (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90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8%;反对 89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5%;弃权3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6,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775%;反对 89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41%;弃权 3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185%。 (四)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54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72%;反对 864,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7%;弃权78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176%;反对 864,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00%;弃权 78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624%。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吕万成、张志伟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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