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通达(688038):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通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八月 地址:长沙市区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建鸿达兴业IEC32楼 邮编:410007 电话:0731-88123551 传真:0731-82183551 网址: http://www.kangdalawyerscs.com 致: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4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9日14:00如期在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园三期A3栋10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774,05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89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1,695,505股。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547股。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1.01《关于选举王开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51,699,60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12,999,82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05%。 表决结果:当选。 1.02《关于选举陆茂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 获得51,700,80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8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13,001,02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97%。 表决结果:当选。 1.03《关于选举吴攀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51,699,60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12,999,82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05%。 表决结果:当选。 1.04《关于选举王剑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51,699,60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12,999,82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05%。 表决结果:当选。 1.05《关于选举唐志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51,699,60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12,999,82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05%。 表决结果:当选。 1.06《关于选举李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51,699,60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12,999,82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05%。 表决结果:当选。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2.01《关于选举张存保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51,699,60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12,999,82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05%。 表决结果:当选。 2.02《关于选举沙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51,700,20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7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13,000,42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1%。 表决结果:当选。 2.03《关于选举康立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51,699,60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12,999,82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05%。 表决结果:当选。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3.01《关于选举李严圆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获得51,699,60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62%。 表决结果:当选。 3.02《关于选举刘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获得51,700,00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69%。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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