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款序号、内容 | 现条款序号、内容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方财富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
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
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
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方财富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
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
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
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
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
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
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履行上述第( 一)项职责时,应当
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履行上述第 一)项职责时,应
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
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
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
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
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通知时限为:定期会议不得
晚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送达,临时会议
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 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或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 |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 |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
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
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
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
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
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
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签字确认后发送至公司。 |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本规
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本规
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 |
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由监事
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
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