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00227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8月制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政策,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须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政策,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须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10万元/年。 第八条 公司监事的薪酬:监事按照在公司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初步测算结果,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薪酬方案制度框架内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法定福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补充福利是指年度身体健康检查等公司提供的除法定福利之外的福利。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充福利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提供。 第十二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出成绩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有关人员以单项特别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补贴的补充。 第十三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公司有权依据考核结果依法定程序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或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或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扣减下列各项税费和款项后,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支付: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中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借款; (四)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或缴纳的款项。 第十三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公司有权依据考核结果依法定程序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或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或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扣减下列各项税费和款项后,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支付: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中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借款; (四)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或缴纳的款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才生效,修改亦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仅作为建立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的总则,具体薪酬标准与方案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目标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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