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能电力(870299):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870299 证券简称: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4-033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定了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年 8月 9日披露的 2024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78,136,506.58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51,473,726.63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0,109,276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219528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0,000,006.11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年 8月 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年 8月 8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认为本次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预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之“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中“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特殊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特殊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特殊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水平大幅下滑,公司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2,000万元。 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实施的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前述第(四)款规定时,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公司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专线电话及传真、董事会秘书信箱、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月 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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