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智股份(30055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原标题:集智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 28层 二零二四年八月 声 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人”或“长江保荐”)接受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集智股份”或“公司”)聘请,作为集智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经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目 录 声明 ............................................................................................................................... 1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名称................................................................................................ 3 (二)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3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3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4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4 (七)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20 (八)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20 (九)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21 二、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 22 三、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23 四、保荐人承诺事项 ................................................................................................. 24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的核查情况 ..................................................... 25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5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5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25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25 八、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26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保荐人出具《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附件),授权保荐代表人胡炼和冯鹏飞担任集智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集智股份本次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1、胡炼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胡炼先生,现任长江保荐执行总经理,金融及信息系统学士,保荐代表人。 负责或签字的 IPO项目有:绿田机械(605259.SH)、集智股份(300553.SZ)、东音股份(002793.SZ)、新大新材(300080.SZ)、南洋科技(002389.SZ);签字的再融资项目有:宋都股份(600077.SH)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泰福泵业(300992.SZ)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胡炼先生最近 5年内具备 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监管措施。 2、冯鹏飞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冯鹏飞先生,现任长江保荐副总监,金融学硕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保荐代表人。曾参与长川科技(300604.SZ)IPO项目、泰福泵业(300992.SZ)IPO项目、泰福泵业(300992.SZ)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沧州明珠(002108.SZ)2016年和 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世纪华通(002602.SZ)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签字的项目有集智股份(300553.SZ)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冯鹏飞先生最近 5年内具备 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监管措施。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吕婧。 吕婧女士,现任长江保荐高级经理,金融学硕士,曾就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从事审计工作,7年保荐业务相关经历。曾参与绿田机械(605259.SH)IPO项目、西测测试(301306.SZ)IPO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为石丹妮、曹霞、朱凌云、李文凯、胡宗阳。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JIZHI MECHATRONIC CO., LTD. 注册资本:8,112万元 法定代表人:楼荣伟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 6月 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 3月 14日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三路 10号 邮政编码:311100 联系电话:0571-87203495 传 真:0571-88302639 网 址:www.zjjizhi.com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制造、加工:全自动平衡机、机电设备、控制系统光电设备、新材料;服务:振动测试技术、平衡技术、平衡自动修正技术的研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5,460.00万元,发行数量为 254.60万张。 3、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4年 8月 14日至 2030年 8月 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4、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行。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6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2024年 8月 14日,T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4年 8月 14日,T日)。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1 0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0 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票面金额及其所对应 的当期应计利息。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 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i×t/365 A I:指当期应计利息; A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i×t/365 A I:指当期应计利息; A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4、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5、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13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 A股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6、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集智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1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25,46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集智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1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集智股份”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3.1385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31385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 A股总股本 81,120,000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 A股股本总数为 81,12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2,545,951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 的 99.9981%。由于不足 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553”,配售简称为“集智配债”,优先认购时间为 T日(9:15-11:30,13:00-15:00)。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张(100元),超出 1张必须是 1张的整数倍。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集智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股东持有的“集智股份”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370553”,申购简称为“集智发债”。每个账户最低申购数量为 10张(1,000元),每 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张的必须是 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 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申购时间为 2024年 8月 14日(T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15-11:30,13:00-15:00。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 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网上发行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2024年 8月 14日(T日)深交所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 10张(1,0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营业网点。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4年 8月 15日(T+1日)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中签率。 2024年 8月 15日(T+1日)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4年 8月 16日(T+2日)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集智转债的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10张(1,000元)。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 2024年 8月 16日(T+2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出现 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个月(按 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 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 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17、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具体内容参见本发行保荐书“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之“(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之“16、发行方式”之“(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18、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①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②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③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④当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⑤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⑥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⑦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⑥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⑦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⑧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⑨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⑩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受托管理人; ②公司董事会;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④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发生之日起 15日内,如受托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④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⑤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策机制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拥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享有一票表决权,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②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除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19、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25,4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20、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21、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2、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七)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4年 3月末,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1、公司上市以来历次筹资情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二、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1、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3年 3月 13日(查询日),保荐人控股股东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账户持有发行人 603,400股股票,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97%,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5%以上股份的情况。 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