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斯达克100指数ETF (159513): 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4年08月12日 09:50:42 中财网

原标题:纳斯达克100指数ETF : 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风险揭示 ................................................................................................................................. 12
四、基金的投资 ............................................................................................................................. 20
五、基金的业绩 ............................................................................................................................. 34
六、基金管理人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5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十八、基金托管人 ......................................................................................................................... 88
十九、境外托管人 ......................................................................................................................... 91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93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5


重要提示
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5月22日证监许可【2023】1136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2023年7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纳斯达克100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风险、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跟踪纳斯达克100指数,存在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100 指数。

纳斯达克 100 指数旨在衡量在纳斯达克上市的 100 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表现。

(1)证券合资格标准
①合资格的证券种类通常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普通股和追踪股。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形式成立的公司不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如果该证券代表非美国发行人的存托凭证,则提及该“发行人”均提及其相关证券,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是存托银行报告的实际发行的存托股份数量。

②如果发行人已经上市多类别证券,则所有证券类别均符合资格,但须符合所有其他证券合资格标准。

证券发行人的第一美国上市地必须只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纳斯达克全球市场。

如果证券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建立,则该证券必须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拥有上市期权,或有资格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上市期权交易。

③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证券必须属于非金融类公司(除金融外的任何行业)类别。

④各证券的日均成交量不少于 200,000 股(按截至成分股调整参考日所在月的三个日历月计算)。

⑤该证券必须在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或CBOE BZX 等合资格交易所拥有至少三个完整日历月的成交记录,且不包括首次上市月份。资格于成分股选取参考日截止前确定(包括该月)。

⑥证券发行人一般不得处于破产程序中。证券发行人未签订会使其不符合纳入指数资格的最终或其他协议,也不存在指数管理委员会认为即将进行的该等交易。

(2)选样方法
指数成分股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所有符合资格的发行人(按市值排名)根据以下标准依序纳入指数。

排名前75 的发行人将被选入指数。

在成分股调整参考日前已成为指数成员,并且跻身前100名的发行人也将被选入指数。

若符合前两项标准的发行人数量不足 100,则剩余位置将首先从上次成分股调整中名列前100 或于上次成分股调整后新增的替代或分拆公司,但目前排名为第 101-125 位的指数成员中按名次填补。

若通过前三项标准的发行人仍不足 100,则剩余位置将按名次由排名前 100 且截至参考日期未成为指数成员的发行人填补。

此处编制方案由英文翻译而成,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英文版为准。有 关 标 的 指数具体编 制方案及成 份券信息详见纳斯达克网站,网址: https://indexes.nasdaq.com。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至日为2024年7月12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颁布、同年 7月 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颁布、同年 7月 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21、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33、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其它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5、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7、标的指数:指 NASDAQ OMX 集团编制并发布的纳斯达克 100指数 5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1、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3、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二)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 ETF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 ETF 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 ETF 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 ETF 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ETF 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四)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五)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规模受到外汇额度的限制,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管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可能会因为一级市场基金份额供给不足而导致二级市场出现折溢价现象,后续因国家外管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可能使得该折溢价现象有所收敛,上述折溢价的变化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出六)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七)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八)申购及赎回风险
1、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均为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标的指数组合证券仅在境内上市的 ETF 产品有所差异,存在因投资者不了解清算交收规则及其差异而导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

2、本基金目前采用现金申赎原则,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期间市场波动而遭遇损失。

3、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停牌、摘牌、退市或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4、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5、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投资者在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九)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无法确保相关指数的持续可用性。倘若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包括指数编制机构终止必要的许可等情形),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标的指数或终止基金合同。

十)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十一)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十二)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 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4、其他风险, 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国内及海外市场,面临国内及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 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10、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纳斯达克 100指数的 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等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 100 万份),投资者参与申购、赎回(四)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不可抗力风险
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七)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对于非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部分,本基金若投资于香港市场的,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替代,或者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2、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1)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外汇期货、外汇远期、外汇互换等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2)境内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境内衍生金融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中性等策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A、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③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境外投资比例限制中的(1)——(5)条,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C、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进行境外投资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纳斯达克 100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4年第 1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人民币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3,584,502,771.3681.71
 其中:普通股3,584,502,771.3681.71
 存托凭证--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金融衍生品投资--
 其中:远期--
 期货--
 期权--
 权证--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货币市场工具200,380,499.824.57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566,876,567.9212.92
8其他资产35,309,246.420.80
9合计4,387,069,085.52100.00
上述股票投资金额包括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如有)。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3,584,501,314.4982.12
合计3,584,501,314.4982.12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讯620,012,410.3314.20
非必需消费品415,689,653.939.52
必需消费品230,339,380.825.28
能源17,856,917.580.41
金融--
房地产--
医疗保健225,292,699.805.16
工业112,199,872.522.57
材料57,950,917.891.33
科技1,860,767,651.2242.63
公用事业44,391,810.401.02
政府--
合计3,584,501,314.4982.12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4.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公司名 称(英 文)公司名 称(中 文)证券代 码所在证 券市场所属国 家(地 区)数量 (股)公允价 值(人 民币 元)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MICRO SOFT CORP微软MSFT US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美国105,105313,739 ,307.887.19
2APPLE INC苹果公 司AAPL US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美国218,435265,759 ,073.816.09
3NVIDI A CORP英伟达NVDA US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美国35,365226,716 ,463.745.19
4AMAZ ON.CO M INC亚马逊 公司AMZN US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美国146,935188,046 ,839.954.31
5META PLATF ORMS INC- CLASS AMeta平 台股份 有限公 司META US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美国49,508170,564 ,471.473.91
6BROA DCOM INC博通股 份有限 公司AVGO US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美国16,929159,196 ,658.493.65
7ALPHA BET INC-CL AAlphabe t公司GOOGL US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美国83,36489,270, 201.852.05
8ALPHA BET INC-CL CAlphabe t公司GOOG US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美国80,22386,663, 679.491.99
9TESLA INC特斯拉 公司TSLA US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美国68,19285,051, 111.571.95
10COSTC O WHOL ESALE CORP开市客COST US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美国16,21284,270, 135.691.93
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无。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序号衍生品类别衍生品名称公允价值(人民 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期货品种_股指NQ2406--
期货投资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准备金已包括所持期货合约产生的持仓损益,因此衍生金融工具项下的期货投资与相关的期货暂收款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之间按抵销后的净额列示,为人民币零元。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为:于本期末,本基金持有199.00手NQ2406卖出合约,合约市值521,698,897.51元,公允价值变动人民币4,579,432.28元。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34,362,237.94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947,008.48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35,309,246.42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0.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无。

10.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净值增 长率①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①-③②-④
2023.07.12- 2023.12.312.62%0.96%9.65%1.01%-7.03%-0.05%
2024.01.01- 2024.03.317.94%0.94%8.68%0.97%-0.74%-0.03%
2023.07.12- 2024.03.3110.77%0.96%19.17%1.00%-8.40%-0.04%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7月12日,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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