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605116):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奥锐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4-041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Aurisco Pharmaceutical Co.,Ltd. (住所:浙江省天台县八都工业园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特”“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2024年 7月 24日刊载于《证券日报》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奥锐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1021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81,212.00万元(812,120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81,212.00万元(812,120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交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4年 8月 15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自 2024年 7月 26日至 2030年 7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 8月 1日,T+4日)起满 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 2月 1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0年 7月 25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十、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股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聘请了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级。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4号),公司于 2024年 7月 2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8,121,2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81,212.00万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 2024年 7月 25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04号文同意,公司 81,212.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年 8月 15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奥锐转债”,债券代码 111021。 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股份公司设立 2017年 5月 10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审[2017]6751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7年 3月 31日扣除安全生产准备后的净资产为 601,764,333.25元。2017年 5月 10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坤元评报[2017]277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7年 3月 31日奥锐特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735,563,165.64元。 2017年 5月 16日,奥锐特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扣除安全生产准备后的账面净资产601,764,333.25元折股,其中 360,000,000.00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 241,764,333.25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年 6月 1日,发行人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17]207号”《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的出资情况予以验证。 2017年 6月 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2017年 6月 29日,发行人完成股份公司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2020年 8月 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969号)《关于核准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奥锐特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100万股,每股面值 1元,发行价格 8.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34,317.00万元。奥锐特首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4,100万股于 2020年 9月 21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奥锐特,股票代码:605116。奥锐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本总额由 36,000万股变更为 40,100万股。 进行了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0〕37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20年 9月 15日,发行人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00万股,发行价格 8.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34,317.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 5,912.8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28,404.13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4,1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4,304.13万元。 2020年 12月 3日,奥锐特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2022年 9月 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29.50万股,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万股的 1.32%。2022年 10月 17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根据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年 10月 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奥锐特以 2022年 10月 18日为授予日,向董事会确定的 85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519.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1元/股。上述股份已于 2022年 11月 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555号),截至 2022年 10月 21日止,奥锐特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行权款共计 5,714.5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519.50万元,资本公积 5,195.00万元。 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40,100.00万元变更为40,619.50万元。2022年 12月 14日,奥锐特就本次股本变更事项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406,195,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公司主要从事特色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和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打造一流的小分子药物、多肽药物、寡核苷酸药物的研发和生产平台。通过多年的持续研发创新和工业化积累,公司建立了生物发酵、多手性中心复杂合成、合成生物学、光化学、晶体研究及微粉技术、寡核苷酸合成等六大工程技术创新平台,为公司持续开发和布局复杂、高壁垒、竞争格局良好的特色药物,实现从小分子药物向多肽、寡核苷酸药物拓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凭借着突出的技术研发能力、丰富的产品矩阵以及领先的质量和 EHS管理体系,公司与 GSK、Sanofi、Apotex、Teva、Welding、Hovione、Sterling、Cipla等世界大型知名医药企业建立了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形成了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成为国内出口特色原料药较多的企业之一。 公司产品矩阵丰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 10个产品取得国内 GMP证书或通过了国内 GMP符合性检查、15个产品提交了国内原料药登记备案、1个产品取得国内药品注册证书、3个产品取得了欧盟 GMP证书、7个产品取得欧盟 CEP证书、13个产品取得了出口欧盟的证明、26个产品提交了美国 DMF注册、3个产品取得了美国 GMP认证、2个产品取得印度注册、2个产品取得了日本医药品适合性调查结果通知书,1个产品通过了巴西 GMP认证、3个产品取得了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药品许可证。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随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带量采购等相关制度的出台,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在现有特色原料药的基础上向下游制剂行业发展延伸。2023年 6月,公司取得地屈孕酮片的药品注册证书,并将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实现醋酸阿比特龙片、恩扎卢胺片和雌二醇/雌二醇地屈孕酮复合包装片的产业化。 2、主要产品 经过 20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建立起了覆盖心血管、女性健康、呼吸系统、抗肿瘤、神经系统和抗感染等六大领域的产品链,主要产品包括依普利酮、地屈孕酮、丙酸氟替卡松、醋酸阿比特龙、普瑞巴林、替诺福韦等原料药和中间体及地屈孕酮片制剂。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是一家持续创新的国际化企业,通过多年的持续研发创新和工业化积累,建立了生物发酵、多手性中心复杂合成、合成生物学、光化学、晶体研究及微粉技术、寡核苷酸合成等六大工程技术创新平台,为公司持续开发和布局复杂、高壁垒、竞争格局良好的特色药物,实现从小分子药物向多肽、寡核苷酸药物拓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公司目前共拥有 5个研发中心,拥有一支由博士、硕士、本科等学历组成的专业研究团队,覆盖药品研发、新工艺研发、放大生产、分析研发、质量研究等各个方面,截至 2023年末,公司共有研发人员 248名,占公司员工比例为 16.31%。 公司配备有各类先进的研发检测设备,包括 Cytiva、AKTA寡核苷酸固相合成和纯化设备、UPLC-MS、UHPLC-QTof等完善的分析仪器、制备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气质联用质谱仪(GC-MS)以及红外光谱仪等分析测试仪器,为相关研发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上海医工院等国内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致力于科技含量高、工艺技术先进、三废污染少的高端医药中间体、特色原料药和制剂的开发生产。公司曾承担过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重点技术创新和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和浙江省“十二五”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2、产品线丰富优势 经过 20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建立起了覆盖心血管、女性健康、呼吸系统、抗肿瘤、神经系统和抗感染等六大领域的产品链,正在建设贯通化学制药、生物医药创新开发全周期的高质量技术平台,并在多肽、寡核苷酸等药物领域积极布局,形成较强的持续竞争能力与抗风险能力。公司已形成技术壁垒高、竞争格局良好以及成长性强的多元化产品梯队,为今后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3、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从事特色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超过二十年,已经在美洲、欧洲、亚洲建立了完整的原料药销售体系,与许多世界大型知名医药企业建立了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客户主要包括 GSK、Sanofi、Apotex、Teva、Welding、Hovione、Sterling、Cipla等,在业内已形成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同时,立足国内大循环,公司积极拓展国内市场,和国内头部药企如齐鲁药业、科伦药业以及扬子江药业等展开合作。 4、质量优势 公司严格遵照中国以及欧美 GMP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和理念,建立了全面的质量管理标准并严格贯彻执行,符合中国 NMPA、美国 FDA和欧盟 EMA的 GMP标准,产业化生产线已多次通过国内外的官方审计、国际制药集团的质量审计和EHS审计。公司始终把严格的质量保证和规范的质量控制体系作为优质产品生产的坚实基础。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桐本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153,58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8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彭志恩先生持有桐本投资 100%的股权,担任天台铂融、天台铂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桐本投资、天台铂融、天台铂恩合计控制公司 41.88%的股权,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彭志恩先生的具体情况如下: 彭志恩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4年 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化学系;1994年 7月至 1998年 2月,任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工程师;1998年 3月至 2002年 10月,任上海迪赛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2002年 11月至 2018年 8月,任上海奥锐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4年 5月至 2021年 7月,任 AURISCO PHARMA董事;2005年至 2017年 5月,任奥锐特有限副董事长;2006年 10月至 2017年 3月,任扬州联澳董事长;2008年 8月至今,任桐泰实业执行董事;2015年 8月至 2016年 9月,任扬州奥锐特董事长;2016年 10月至今,任扬州奥锐特执行董事;2016年 10月至今,任桐本投资执行董事兼经理;2016年 12月至今,任上海奥磊特执行董事;2017年 1月至今,任香港奥锐特董事;2017年 2月至今,任天台铂融、天台铂恩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年 4月至今,任扬州联澳执行董事;2018年 2月至 2022年 1月,任 HONG KONG TOHE TRADING CO.,LIMITED董事;2019年 9月至今,任天津奥锐特执行董事;2021年 7月至 2023年 9月,任上海奥锐特执行董事;2017年 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最近三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81,212.00万元(8,121,200张,812,120手) 2、向原 A股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奥锐转债为 702,687,000元(702,687手),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86.53%。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 100元。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1,212.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 7月 25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 81,212.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结果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1,164.86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包括: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向原 A股股东优先配售 702,687手,即 702,687,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86.53%;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 106,150手,即 106,15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3.07%;主承销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 3,283手,即3,283,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40%。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4年 8月 1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325号《验证报告》。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经公司 2023年 3月 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预案及论证分析报告经 2023年 11月 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调整,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经 2024年 7月 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进一步明确。 2024年 6月 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4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81,212.00万元 4、发行数量:8,121,200张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81,212.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80,047.14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 81,212.00万元(含 81,21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4年 7月 26日至 2030年 7月 25日。 (三)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一百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年 1.50%、第五年 2.00%、第六年 2.50%。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 8月 1日,T+4日)起满 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 2月 1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0年 7月 25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七)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债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跟踪评级报告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披露。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5.2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应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1 0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 -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0 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股1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