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峰集团(601515):东峰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8月12日 18:40:45 中财网
原标题:东峰集团:东峰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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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年7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8月 12日 14:30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工业城公司 E区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8月 1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8月 12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8,200,21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905%。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向下修正“东风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持有“东风转债”的股东已回避,表决结果:同意 1,011,725,7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977 %;反对 16,100,3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5658 %;弃权 374,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65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非儿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汤 彬
2024年 8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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