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000627):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时间:2024年08月12日 19:11:06 中财网
原标题:天茂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需经2024年8月29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法人治理的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全体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 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既要有利于公司长远稳定发展,同时也要与公司经营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绩效优先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管理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相符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钩的原则。

(五)与公司战略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制度实施的管理机构,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考核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
1、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其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确定其薪酬。

2、公司制定相关董事津贴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3、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公司监事薪酬与津贴
1、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以其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确定其薪酬。

2、公司制定相关监事津贴并提交监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和岗位职责确定。基本年薪折算成月度基薪,根据当月履职情况,按月发放。列表如下:
级别基本年薪(万元)月度基薪(万元)
总经理60~1005~8.33
副总经理30~602.5~5
财务总监30~602.5~5
董事会秘书30~602.5~5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5~502.08~4.16
若一人身兼多职,按较高职级确定,不重复计算。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以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计算,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五类,前三类又划分为 A、B两个层级,考核结果划分八个级次。绩效薪酬以被考核人基本年薪为基础,根据考核结果按下表等级计算。


绩效考 核结果绩效年薪级次备注说明
卓越A:基本年薪的1.20倍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为未到达 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被考核 人不能评为卓越A、B级次。
 B:基本年薪的1.00倍 
优秀A:基本年薪的1.00倍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未达到 5,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被考核人不 能评为优秀A级次。
 B:基本年薪的0.80倍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未达到盈利, 被考核人不能评为优秀B级次。
良好A:基本年薪的0.50倍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未达到盈利, 被考核人不能评为良好A级次。
 B:基本年薪的0.30倍 
合格基本年薪的0.20倍 
不合格 

绩效薪酬具体考核细则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被考核对象来确定,并根据考核细则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进行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为公司临时性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条 董监高人员如有岗位变动,则自下发任免通知文件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岗位重新以岗定薪。如调离公司不再担任任何职务,则自调离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发放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计发管理与福利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所述薪酬、津贴等均为税前收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资产规模变化、经营发展战略需求等因素,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考核指标等。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2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