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601212):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24-临033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3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6月 27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404,774,5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3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5,176,233.34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信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新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3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34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30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30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规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34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3-8812047,0943-8810832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4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