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603067):振华股份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ZHHX/GD—ZQB-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 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 以上,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公司将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将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 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其为审计委员会之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其组员由审计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从财务口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六)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七)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八)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九)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十)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 作计划和报告等; (十一)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及相关法律法 规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 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当有 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出现 紧急事由需召开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须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 公司内控制度;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委员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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