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股份(601126):四方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26 证券简称:四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 鉴于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3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0,000股予以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三) 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四) 2024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鉴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0,000股予以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合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90,000股。 (三)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之“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派息时回购价格调整方法为: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价格。经派息0 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2024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了《四方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并于2024年4月26日完成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7.59-0.6=6.99元/股 (四)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人民币629,10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2328592),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2024年8月16日完成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32,226,000股变更为832,136,000股。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已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6月4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及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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