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300201):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8月13日 18:31:38 中财网
原标题:海伦哲: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信德京汇中心12层 邮编:1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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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海伦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海伦哲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伦哲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海伦哲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伦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3年 8月 18日,海伦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各项议案。

同日,海伦哲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8月18日,海伦哲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就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2023年8月19日,海伦哲公开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吕民远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9日,海伦哲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3年8月30日,公司监事会公开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3年 9月 4日,海伦哲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各项议案。

6、2023年 9月 14日,海伦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海伦哲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3年 9月 14日,海伦哲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年 8月 13日,海伦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年 8月 13日,海伦哲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海伦哲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4年 5月 10日,海伦哲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海伦哲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总股本 1,040,921,518股扣除回购专户中持有的股份 52,677,911股后的股份988,243,607股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34,588,526.25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上述利润分配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折算每 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34,588,526.25元/1,040,921,518*10=0.332287元。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332287元/股。

据此,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海伦哲将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96-0.0332287=1.93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调整事由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海伦哲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4年8月13日,海伦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4年8月13日,该授予日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的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
根据海伦哲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授予日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41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在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授予价格为每股1.93元。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在董事会前审议通过了本次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海伦哲出具的书面说明、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2024)第000299号”《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并查验海伦哲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本次授予的下列授予条件已成就: 1、海伦哲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调整的调整事由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海伦哲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 斌


经办律师
王家轩



杨奕辰



2024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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