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蓝讯(68833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蓝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有关规定,对中科蓝讯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8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1.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74,98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16,057.2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58,922.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年 7月 12日出具了《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63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前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8月 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 9月 12日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29,0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补流金额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20%。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3年 8月 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根据《监管指引第 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4,98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8,922.76万元,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99,317.54万元。本次拟使用人民币29,0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20%。公司最近 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相关说明及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 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公司将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8月 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29,0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监管指引第 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和审议程序符合《监管指引第 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充分考虑了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监管指引第 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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