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蓝讯(68833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13日 18:55:39 中财网
原标题:中科蓝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十八条涉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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