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联科技(30160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8月13日 19:31:32 中财网
原标题:绿联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联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绿联科技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0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 21.21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021.5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0,797.8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223.61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 2024年 7月 19日,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518Z0092号)。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支付了发行费用。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0,797.89万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序 号项目发行费用总额 (不含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 付发行费用金额 (不含税)拟置换金额
1保荐及承销费用7,350.00150.00150.00
2审计及验资费用1,800.001,567.301,567.30
3律师费用973.58105.65105.65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 息披露费用515.090.000.00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费用159.21159.21159.21
合计10,797.891,982.161,982.16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上表各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

三、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 8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982.16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 8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518Z0889号),认为绿联科技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绿联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绿联科技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鉴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保荐人对绿联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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