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化岩土(002542):诉讼、仲裁情况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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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13日 21:00: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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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化岩土: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
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4-057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部分裁决。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孙公司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及反申索申请人。
3.涉案金额:1,273,741,499.17港元(其中反申索请求金额为970,044,185.67港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已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构成重大仲裁。
4.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由于本次披露的仲裁案件尚未全部裁决,故目前无法整体判断上述披露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仲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劲国际”)于近日收到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送的电子邮件,发出的部分裁决书,申请人(反申索被申请人)PENSTONE HONG KONG LIMITED香港恒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恒通”)与被申请人(反申索申请人)强劲国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部分裁决。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2月19日、2022年5月19日、2022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
二、本次重大仲裁事项裁决情况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部分裁决书裁决:
1.双方当事人在其状书中所寻求的济助大多是金钱济助。需定量专家进一步意见,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正确的结余。
2.仲裁员不接受分包合同在任何相关意义上,在工程范围方面与主分包合同在“背靠背”基础上签订,并作出该认定。除此之外,仲裁员裁定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回包”安排。强劲国际的工程范围(受限于上文所述的变更),仅限于分包合同载明的所谓“约定范围”工程。
3.对于双方当事人最终账目的结算,强劲国际有权获得约定范围工程的付款,以及上文所述的约定范围变更工程的付款,但无权按照所称的回包协议获得任何付款,亦无权获得基于按服务计酬和恢复原状原则所提出的任何申索。
4.强劲国际未能证明其对利润损失或间接费用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请求。
5.仲裁员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基于《再再修订抗辩及反申索书》第38段所述的“双重角色”安排,进行项目的管理。
6.仲裁员还认定,项目施工期间,强劲国际遇到了现金流问题,因此强劲国际才先请求香港恒通后又请求主承包商先代其支付某些费用。如该等款项是由香港恒通代付,或者香港恒通因该安排有义务向主承包商付款,则香港恒通有权要求强劲国际偿还。
7.仲裁员进一步认定,下列协议是通过非法经济胁迫手段签订,因此不可执行: (1)2020年1月的海上DCM额外工程协议;
(2)海上DCM水泥采购协议;
(3)海上DCM回包协议;以及
(4)海上DCM决算书。
8.仲裁员认定2018年8月的补充协议和2018年10月的补充协议有效并且可执行。
对于前一份有关付款的协议(尤其是第3(1)条),仲裁员已在本部分裁决的正文中作了正确的解释。
9.仲裁员裁定和认定,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所称的海上DCM水泥供应协议(如《申索陈述书》第110段所述)。
10.基于上述理由,仲裁员拒绝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宣告强劲国际需弥偿主分包合同下主承包商可能就分包工程的延迟完工对香港恒通收取的任何约定损害赔偿。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19日、2022年5月19日、2022年8月6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5月27日、2023年9月22日、2024年2月2日、2024年6月27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
通知书/应诉
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1 | 2020年6月 | 新疆高海
通工程有
限公司 | 新疆经带纬路土方
工程有限公司、北
京场道市政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 | 运输合同纠
纷 | 乌鲁木齐铁路
运输法院 | 2,579.42 | 一审阶段 |
2 | 2021年10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太仓晟宇文化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太仓市人民法
院 | 1,275.98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063.52万元及相关利息,
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正在执行中 |
3 | 2022年1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被上
诉人) | 湖州诚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上诉
人)、浙江佳源杭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
公司、浙江佳源房
地产集团有限公
司、佳源创盛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
包合同纠纷 | 湖州南太湖新
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 2,448.84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4万元由上诉
人负担。一审判决被告湖州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
2,288.78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湖
州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就被
告湖州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佳源广场商业A1-1组团(A、B、
C楼)基坑围护工程申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在工程款 2,201.19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湖州诚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已被受理 |
4 | 2022年5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合肥粤祺商业运营
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合肥市瑶海区
人民法院、安
徽省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 | 3,397.62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 8.70万元有原告负
担。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
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
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1,823.61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8.05万
元,被告负担13.62万元;鉴定费28.00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
执行中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
通知书/应诉
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5 | 2022年5月 | 中化岩土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
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威远县人民法
院 | 1,339.29 | 原告重新起诉,现已调解。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39.29万元,自2022
年12月至2023年4月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万元,余款339.29万
元定于2023年5月底前付清;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5.11万元。
目前正在执行中 |
6 | 2022年6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宁波御城置业有限
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宁波市镇海区
人民法院 | 1,617.30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470.10万元及逾期利息;
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 606.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在工程
款1,470.1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名下的《宁波恒大山水城ZH09-01-40#
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同》和《宁波恒大山水城ZH09-
01-40#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3》项下具
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支付
原告鉴定费 12.9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0.11万元,由被告
5.52万元;保全申请费0.5万元,由被告支付。目前正在执行中 |
7 | 2022年7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苏州吴相置业有限
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苏州市相城区
人民法院 | 1,042.77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苏州恒
大珺睿庭 59#地块二、三期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737.75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原告有权在被告欠付工程款606.28万元范围内就苏州恒大珺睿庭二
三期项目工程中原告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合计6.95万元,由原告负担0.14万元,被告6.81万元,目
前正在执行中 |
8 | 2022年7月 | 中化岩土
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北京
场道市政 | 李朝、桂立平 | 追偿权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北
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 | 3,533.89 | 二审已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49
万元、一审财产保全费0.5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9万元,由
被告负担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
通知书/应诉
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 | | | | | |
9 | 2022年9月 | 中化岩土
集团有限
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
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
包合同纠纷 | 深圳国际仲裁
院 | 1,444.0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878.89万元、质量保证
金148.27万元、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148.27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
人返还履约保证金67.16万元、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44.77万元;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用
人民币0.5万元;仲裁费14.33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
行中 |
10 | 2022年9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崇闵文化发展(上
海)有限公司、山
西富银工贸有限公
司、上海恒鸣置业
有限公司、上海水
岚实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上海市闵行区
人民法院 | 1,032.18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
年7月31日签订的《闵行新城MHC10204单元21A-01A地块晨鸣文化
广场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
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00.00万元及资金利息;被告崇闵
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5.00万元;案件受理
费 8.37万元,由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
0.50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11 | 2022年10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徐州威昱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徐州
威程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徐州市泉山区
人民法院 | 2,506.85 | 已调解。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自2023年8月1日
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400.00
万元;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5月31日前
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原告在上述第一项约定工程进度款
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
受理费5.44万元及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
行中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
通知书/应诉
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12 | 2023年2月 | 梁运卿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合作合同纠
纷 | 广州仲裁委员
会 | 4,321.21 | 仲裁阶段。此案件已依法拆分成20个案件,均处于仲裁阶段 |
13 | 2023年4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郭继平、佛山市乐
华恒业厨卫有限公
司;第三人:江苏
南通六建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 | 佛山市顺德区
人民法院 | 1,003.92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郭继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03.92万元以及
利息;被告佛山市乐华恒业厨卫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60.61万元的
范围内对被告郭继平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受理费
为8.20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被告郭继平负担。目前正在
执行中 |
14 | 2023年5月 | 上海力行
工程技术
发展有限
公司(被
上诉人) |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
团华海工程有限公
司(上诉人) | 建筑设备租
赁合同纠纷 | 上海市闵行区
人民法院、上
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 | 2,913.09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0.32万元,由上
诉人承担。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 2,767.81万元及利息;案件
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9.25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15 | 2023年5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
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 | 东莞仲裁委员
会 | 1,049.9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40.34万元及利息损失
退还履约保证金 190.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
193.74万元、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6.2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
退还安全文明保证金 77.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 8.60万
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16 | 2023年5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
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 | 东莞仲裁委员
会 | 1,003.0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36.08万元及利息损失
退还履约保证金84.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90.57
万元、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81.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
全文明保证金181.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8.29万元由申
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17 | 2023年9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 儋州中润旅游开发
有限公司、海南鼎
昌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儋州市人民法
院 | 1,950.75 | 一审阶段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
通知书/应诉
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股份有限
公司 | 恒大童世界集团有
限公司、广州恒童
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8 | 2024年1月 | 桂立平、
李朝(反
诉人)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被反诉
人);第三人:北
京场道市政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北京
新隧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 | 合同纠纷 | 北京市西城区
人民法院 | 4,645.29 | 二审阶段 |
19 | 2024年2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
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
人民法院 | 1,264.16 | 一审阶段 |
20 | 2024年3月 | 上海强径
建设工程
有限公
司;第三
人:上海
强劲地基
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 中能建建筑集团有
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合肥仲裁委员
会 | 1,099.67 | 仲裁阶段 |
21 | 2024年4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
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温州市龙湾区
人民法院 | 1,050.83 | 一审阶段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
通知书/应诉
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22 | 2024年5月 | 四川华神
钢构有限
责任公司 | 北京场道市政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中
化岩土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成都市龙泉驿
区人民法院 | 1,006.60 | 一审阶段 |
23 | 2024年6月 | 鸿远钢构
有限公司
四川分公
司 | 北京场道市政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中
化岩土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成都市龙泉驿
区人民法院 | 1,162.01 | 一审阶段 |
24 | 2024年6月 | 中国建筑
第四工程
局有限公
司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
人民法院 | 1,155.47 | 一审阶段 |
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披露《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理
通知书/应诉
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1 | 2024年7月 | 上海强劲地
基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 张剑萍、第三
人:郭继平 | 婚姻家庭纠
纷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
院 | 1,485.41 | 一审阶段 |
2 | 2024年7月 | 四川云博建
设工程有限
公司 | 北京场道市政工
程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成都市龙泉
驿区人民法
院 | 3,200.33 | 一审阶段 |
3 | 2024年7月 | 四川省金立
方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 北京场道市政工
程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成都市龙泉
驿区人民法
院 | 1,640.68 | 一审阶段 |
小计 | 6,326.42 | —— | | | | | |
其他金额小于1,000万的诉讼、仲裁合计43项 | 4,508.00 | —— | | | | | |
合计 | 10,834.42 | —— | | | | | |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仲裁事项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及其他诉讼、仲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香港恒通与强劲国际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08月1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