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股份(30072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 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股份”或“本公司”)于 2024年 7月 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 8月 14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 8月 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8月 14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8月14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 1号公司贵宾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准先生主持。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3,908,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34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人,代表股份 72,967,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640%。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4人,代表股份 940,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7%。 (4)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0人,代表股份 7,419,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人,代表股份 6,478,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4人,代表股份 940,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王月鹏、邹佩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提案 1.00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438,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7%;反对 4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5%;弃权 64,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4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18%;反对 4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44%;弃权 64,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3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 《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290,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41%;反对 59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3%;弃权 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01,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728%;反对 59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20%;弃权 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3%。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王月鹏、邹佩垚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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