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002738):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08月14日 19:01:20 中财网
原标题:中矿资源: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社会责任,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切实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预计未完成本年度经营计划、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的个人以及公司运营周边社区且有客观需求的群体等。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包括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笔金额100万元以内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1,000万元以内的,捐赠方案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内的,捐赠方案应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10,000万元以上的,捐赠方案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进行的捐赠应累计计算并确定应履行的审批程序。但,如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捐赠已按照前述第(二)、(三)项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则不再纳入对应程序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办法中所述“累计捐赠总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六条 公司(包括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或单位向公司ESG管理部提出捐赠申请,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应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级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须按上述规定上报公司,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公司下属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或单位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ESG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捐赠行为。

第二十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公司ESG管理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办法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境外子公司捐赠事项,应在遵循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新发布的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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