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电工(001359):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4年08月14日 19:05:59 中财网
原标题:平安电工: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
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5名成
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
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
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协调、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
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
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
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
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悖,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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