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环保(30005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中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4-089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创环保 股票代码:30005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248号1号楼1022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司法拍卖)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也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8606647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11日 营业期限:2014年03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248号1号楼102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经营范围:从事能源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商务咨询,金属材料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除危险品)、橡胶、金银制品、办公用品、饲料、日用百货、矿产品、煤炭、焦炭、润滑油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见下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创凌兴直接持有中创环保10.26%股权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创凌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债务纠纷,被司法拍卖而被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并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 18,000,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4.67%)于 2024年 8月 5日 10时至 2024年 8月 6日 10时在京东网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详情参见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本次司法拍卖其中 11,000,000股股票已过户成功,剩余 7,000,000股股票已被成功竞拍,但还需交付余款、办理相关手续,尚未成功过户。前述 7,000,000股股票成功过户后,中创凌兴将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将变更为无控股股东状态,周口中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中创环保 34,598,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98%,将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创凌兴直接持有公司61,535,8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5.9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创凌兴直接持有公司39,535,8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2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债务纠纷,被司法拍卖而被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10时至2023年12月28日 10时在京东网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中创凌兴持有的公司非限售流通股11,000,000股股票(占总股本2.85%);2024年1月9日,前述 11,000,000 股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暨变动超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5日10时至2024年8月6日10时 在京东网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中创凌兴持有的公司非限售流通股18,000,000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截至2024年8月13日,其中11,000,000 股(占总股本2.85%)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通过前述司法拍卖,中创凌兴累计被动减持上市公司2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7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数量及比例如下:
除上述情形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四)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光辉 签署日期:2024年8月14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光辉 2024年8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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