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上海建科(603153):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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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14日 20:01:1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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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上海建科: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153 公司简称:
上海建科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王吉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新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常旺玲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及其对策,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有关章节内容中关于公司可能面对的风险的描述。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4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6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15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16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19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41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47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48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48
备查文件目录 | 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
| 报告期内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文及公告的原稿 |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 | |
公司/本公司/上海建科 | 指 |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国盛集团 | 指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上实 | 指 | 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 |
国新上海 | 指 | 国新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
城投控股 | 指 |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宝业集团 | 指 | 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信润恒 | 指 | 北京信润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见慧 | 指 | 上海见慧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见鑫 | 指 | 上海见鑫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见盛 | 指 | 上海见盛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见叶 | 指 | 上海见叶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见筠 | 指 | 上海见筠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见理 | 指 | 上海见理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报告期 | 指 |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 |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 |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上海建科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Shanghai Research Institute of Building Sciences
Group Co., Ltd.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SRIBS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王吉杰 |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75号 |
公司注册地址的历史变更情况 | 无 |
公司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75号 |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200032 |
公司网址 | www.sribs.com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 | 无 |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及经济参考网 |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网站地址 | http://www.sse.com.cn |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 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 |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 | 无 |
五、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变更前股票简称 |
人民普通股(A股)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海建科 | 603153 | 无 |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
营业收入 | 1,649,786,457.59 | 1,583,713,352.46 | 4.1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77,073,959.54 | 66,151,949.16 | 16.5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55,016,139.97 | 33,840,413.82 | 62.5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45,623,031.63 | -487,951,955.24 | 不适用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度末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3,411,652,002.75 | 3,458,742,317.57 | -1.36 |
总资产 | 4,514,442,042.19 | 5,013,194,729.03 | -9.95 |
(二)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17 | 11.76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17 | 11.7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 0.13 | 0.09 | 44.4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21 | 2.23 | 减少0.02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 1.58 | 1.14 | 增加0.44个百分点 |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减少,导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较大。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金额 | 附注(如适用)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冲销部分 | -1,301,791.88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
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
补助除外 | 18,289,196.96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7,439,634.04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
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828,331.50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757,791.26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2,249,647.94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190,111.85 | |
合计 | 22,057,819.57 |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一)公司所属行业介绍
上半年,我国经济形势总体呈现出“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的态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国内生产总值(GDP)616836亿元,同比增长5.0%。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245391亿元,同比增长3.9%,增速与去年基本持平。建筑业实现增加值3777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8%。
1、新质生产力成为取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新质生产力以颠覆性和前沿性技术为支撑,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主要载体,继而形成高效能的生产力,对中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增长质量的提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将超过17%。《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3》蓝皮书发布数据显示,中国
数字经济的规模在2012年到2022年间,从11万亿元飙升到50.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从21.6%提升到41.5%,到2027年比重有望达到60%。数字化转型是实现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基于数字化技术及行业技术的业务变革,实现企业整体效率的提升,充分掌握数字化技术有助于挖掘行业中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场景,更好地赋能业务增长。低空经济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赛道,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低空经济产业链条长、应用场景丰富,既包括传统通用航空业态,又融合了以无人机为支撑的低空生产服务方式,巡检巡查、地理测绘、应急救援等应用场景不断被开发。中国民航局发布数据显示,到2025年,中国低空经济的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5万亿元,到2035年有望达到 3.5万亿元。
2、特别国债、政府专项债为固定资产投资注入新活力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5.4%,较去年投资增速放缓,但铁路运输业投资增长18.5%,水利管理业投资增长27.4%。房地产开发投资进一步放缓,同比下降10.1%。为系统解决重大项目建设的资金问题,中央政府从今年起拟连续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年初《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年拟发行3.9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建投资资源充足。为加快推动“两重”(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双新”(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领域发展,国家出台《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各省市积极响应,制定相关行动计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央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统筹省市级建设财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推动相关工作落地。
3、持续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绿色生态和安全韧性品质
国家发改委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化率达到66.2%,已比较接近发达经济体80%的水平,城镇化发展正由增量扩张进入存量优化新阶段,城市更新成为迈向城镇化高速发展之后转型的必由之路。
城市中的相当数量既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多、能耗偏大、使用和居住体验差情况,亟需更新提升,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城市更新也是建筑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重要途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可减少建材使用和隐含碳,绿色改造可提升运行能效水平,减少运行碳,从而全面控碳降碳。国家住建部在年初工作计划中指出要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全面开展城市体检,以体检促更新,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央财政通过创新方式方法,确定上海、南京、杭州等15个城市更新示范城市,重点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全国各地已出台多部城市更新相关条例、指导意见和专项规划。7月31日国务院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提出实施城市更新和安全韧性提升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小区环境及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建设、建筑节能改造,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平急两用”、城中村改造,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绿色智慧城市建设,城市更新成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重要推动力。
4、行业管理逐步规范,有助于推动市场公平竞争和集约发展
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坚持全国一盘棋,坚决打破条块分割、行业壁垒,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就探索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创建建筑师负责制招投标制度、完善重大工程施工及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做详细规定,致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快建设高标准建筑市场,助力建筑业创新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基于《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和《“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的指引,持续推进检测行业“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加快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打造一批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公共服务平台。
(二)公司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公司是一家具有66年发展历史的科技咨询服务企业,始终践行“以最新的建筑科学成果为上海和全国城乡建设服务”的使命,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专业技术服务为主业,形成了工程咨询服务、检测与技术服务、环境低碳技术服务、特种工程与产品销售等多个主营业务板块,致力于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安全运行风险、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推进节能减排降耗、实现建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数字化转型,为客户提供专业系统的价值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各业务板块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分类 | 主营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 | 毛利率(%) |
工程咨询服务 | 90,707.45 | 55.09% | 21,950.80 | 24.20% |
检测与技术服务 | 51,145.44 | 31.06% | 18,898.72 | 36.95% |
环境低碳技术服务 | 16,217.24 | 9.85% | 4,624.87 | 28.52% |
特种施工和产品销售 | 5,762.98 | 3.50% | 1,508.36 | 26.17% |
其他业务 | 819.32 | 0.50% | 288.70 | 35.24% |
合计 | 164,652.42 | 100.00% | 47,271.45 | 28.71% |
1、工程咨询服务
工程咨询业务主要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招标和造价咨询等服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报告期内,公司加强华南、华中、华北雄安等战略区域的资源配置,组建区域管理中心;在机场交通、基础设施、文化体育、工业工程等专业化发展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区域总控管理、工程风险咨询、项目投融资咨询等转型业务方面取得进展;聚焦城市更新、设备更新、水利基建等新领域,加强资产评估、投融资及可研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业务拓展;开发数字监理平台和APP,结合建筑信息模型BIM、工地智能监控和数据预警技术,提升工地安全管控效能。
2、检测与技术服务
检测与技术服务包括建设工程检测监测、材料部品检测认证、健康安全检测评价、城市更新技术咨询、绿建生态技术咨询等细分产品,是公司研发及产业创新的核心业务之一。报告期内,公司巩固在建设工程、市政交通领域的检测能力,持续拓展深化面向城市和建筑运维领域服务:为既有建筑提供结构、节能、幕墙、电梯、消防、环境等整合检测和咨询服务;研发拓展市政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安全监测、预防性维护技术。推动“思立博”系列建筑材料及装配式建筑数字检测系统、市政交通智能检测装备的升级开发及工程应用推广。深化绿色建材与部品、绿色健康建筑、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企业ESG治理等领域的咨询及认证服务。
3、环境低碳技术服务
环境低碳技术服务主要面向生态环境、建筑节能、工业减碳、企业治理等领域,为政府及企业客户提供从前期咨询、中期监测到后期治理的技术服务,助力实现环境品质提升及节能减排。
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环保监测、环境调查、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境管理平台建设;节能检测评估、节能咨询、能效监测、碳核查、节能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等。报告期内,支撑地方政府及企业机构响应中央环保督察要求,提升区域环境监测和治理管控。在城市低碳管理平台建设、园区低碳生态规划、企业环保管家等领域积极拓新。
4、特种工程与产品销售
公司从事施工机械安全技术研究多年,生产制造的升降机械安全保护产品已成为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行业内的知名品牌,并拓展应用于造船机械、电力维修、楼宇设备、工业电梯、游乐设施等领域。近年来,公司投入ERP、MES系统和自动化生产线,实现智能化制造。此外,公司基于技术研发和工程咨询实践,开展结构加固改造特种施工、预应力特种施工、钢结构与混凝土结构防护特种施工、钢结构防火防腐涂装等特种施工服务及材料销售。
二、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一)综合的专业技术服务优势
公司已形成规划咨询、勘察设计、环境咨询、检验检测、评估认证、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核心业务能力,专业门类齐全。服务领域涵盖: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生态环境、水利工程、石油化工等行业,围绕工程项目和城市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的各类专业化与个性化需求,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特别是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公司参与了大批国内知名的机场、超高层建筑、综合交通枢纽、文化演艺建筑、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医疗卫生建筑、主题乐园、绿色生态城区等标志性项目。近年来,年均参与约70%的上海市重大项目建设,在承接“高、大、深、难、精”等大型复杂项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备突出的能力优势。
(二)持续的科研创新能力优势
公司前身是转制科研院所,强大的科研创新能力是公司的传统优势,主要体现在对行业需求的深刻理解和对前沿技术的敏锐把握能力,以及敏捷的研发组织能力和雄厚的科技人才积累。公司成立60多年来,共研发了近1900项科技成果,编制近600部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大量科研成果不仅为社会提供服务,还在粉煤灰综合利用、高性能化学建材、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等领域引领行业技术发展。
近年来,围绕国家双碳战略、数字化转型和城市更新等重点方向,公司承担了一批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研项目,持续参与国家和上海市“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与规划编制,不断形成技术领先优势,持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赋能产业升级。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承担国家“十四五”重点研发计划项目2项、课题11项,参与课题28项。
公司拥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住建部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工程结构安全重点实验室、上海建筑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创新技术服务平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城乡建设碳中和学科研究中心、上海市建筑环境控制与健康工程技术中心等十多个国家、部市级研发平台,体现了公司在这些领域领先的技术能力和优势。
(三)优秀的专业人才团队优势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强企战略,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模式,通过实施人才资助政策,吸引重点院校优秀毕业生加盟,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工作室、劳模工作室等平台和载体,带教培养一批高技术和高技能专业人才团队,通过开展职业生涯规划、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市场营销培训班等,提升业务和管理骨干的综合技术能力,逐步形成了一支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富有敬业精神的人才队伍。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在册员工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1200余人,教授级高工130余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第六批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人、东方英才领军项目(原上海市领军人才)8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9人、上海工匠3人;在册员工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1300余人,拥有各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1000余人。
(四)较高市场美誉度的品牌优势
公司是国内整体上市的国有控股科技咨询服务企业。每年为700多个大中型工程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和监理服务,累计已承接工程项目超过10000项,监理业务市场份额全国第一,专业优质的技术能力和规范良好的服务质量得到了市场高度的认可,在工程建设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
公司拥有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检验中心、国家绿色建筑质量检测检验中心、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测评机构、工业(建筑工程材料)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出具40多万份检测报告和7000余份技术咨询报告,承担了大量重大工程项目和产品流通领域的检测检验认证服务,树立了科学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形象,公司检测检验和技术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公信力和品牌影响力。
公司是全国首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中国绿色建筑竞争力十强设计咨询企业,中国环境咨询二十强企业,也是上海地区最大的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公司荣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品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认证企业、“上品”卓越贡献品牌等荣誉。
三、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围绕高质量发展和提质增效的工作总要求,坚持聚焦和深耕工程咨询、检测与技术服务、环境低碳技术服务等核心主业,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持续开展数字化转型,积极拓展市场空间,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获评国务院国资委“科改企业”专项评估“标杆企业”。
(一)核心主业规模和盈利能力保持稳定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5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7,707.40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4.17%、16.51%,呈现出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经济指标总体保持了稳中向上的良好发展态势。核心业务板块规模稳步增长,助力公司整体盈利水平持续提升。
(二)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提升核心竞争力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强科技创新战略引领,编制了《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规划(2024年-2026年)》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规划(2024年-2026年)》。围绕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数字化转型、智慧运维与公共安全等方向,积极组织申报国家、上海市和公司科研项目。新开科研项目34项,完成项目验收44项;新立项标准22项,获批准发布标准和导则21项,其中国家标准1项、地方标准7项;承担的《
长三角工程建设标准一体化机制及示范区绿色低碳建设导则研究》获上海市国资委优秀课题成果一等奖。公司获批建立中国科学院李杰院士工作站,公司组建的“上海市建筑环境控制与健康工程技术中心”通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验收。
(三)加强业务能力和品牌建设,加大战略市场开拓力度
报告期内,公司以业务资质资格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业务发展平台宽度。获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进一步完善放射卫生领域技术服务能力。完成CNAS温室气体审定/核查资质申请现场见证审核,新增环境可靠性检测能力,微生物实验室扩建通过CNAS三合一评审,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程勘察、测绘等领域新增4项乙级资质,持续深耕安全防护、卫生健康领域,拥有安全评价、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消防检测与评估等技术服务资质。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了“上海品牌”年度复审,聚焦绿色低碳、城市安全、生态环保、数字创新领域,组织参展国际绿建大会、
长三角国际应急博览会、中国环博会、中国住博会及同期技术论坛,增强品牌行业影响力。公司与嘉定区建管委、苏州交投集团、西部机场集团等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强化与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锦江集团、华虹集团的互动与合作,积极参与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为2024年度全市60%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提供服务。统筹资源持续深耕上海和
长三角、华北、华中、华南等战略区域,中标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22号线一期工程、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苏州东站枢纽综合开发及配套项目、深圳光明科学城大科学装置集群科旅之家与多功能馆项目、上海LNG站线扩建项目、
天齐锂业新能源材料(苏州)3万吨锂盐项目、金谷智能终端制造基地WK14-4地块等多个代表性项目,包括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多种业务产品,领域涉及轨道交通、城市综合体、工业工程、医院等。
(四)积极拓展产业新赛道,促进新兴业务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开拓城市更新、双碳、认证、低空经济相关业务。通过承担上海市“城市更新持续发展模式、标准体系与典型案例”“城市更新标准体系构建研究”等,构建城市更新与既有建筑改造领域的技术体系,紧抓建筑师负责制推进的机遇,形成“建科更新”一站式系统解决方案,并在重庆南路139号(历保建筑)、百联汽车真大路570号(工业遗存建筑)等项目进行试点,打造城市更新领域科技先锋队、产业主力军和行业智囊团。公司不断完善和提升认证业务能力,扩大认证业务范围,贯彻落实国家双碳绿色发展战略,获得“绿色工厂”“零碳工厂”评价认证服务机构资格,多维度推进“绿色产品认证”“绿色建材评价”“快递包装”“碳足迹EPD咨询评价”等业务,颁发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排名全国第六,还积极开拓国际绿色低碳认证业务,颁发了首张法国A+证书。此外,在低空经济相关的业务方面,公司以主编上海市房屋安监所《基于无人机技术的既有建筑检测技术指南》、参编团体标准《建设工程基于无人机搭载平台检测标准》为基础,将无人机应用于房屋检测鉴定的三维建模、复杂建筑立面精细化测绘、外立面及屋面损伤检测、大气和水环境监测、入河排污口巡查、河道养护第三方巡查等业务,并开展地铁保护区、道路桥梁无人机巡查服务。
公司积极推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为检测检验等传统优势产业赋能。发布工程现场检测数字化执行系统(TES),推进AI和大数据等技术在桥梁检测、房屋检测等场景的应用,完善房屋建筑检测业务全过程数字化协同工作平台,升级“桥智检”桥梁检测系统,研发了轨交检测车、爬索
机器人、专用无人机等一批智能装备及系统。公司还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深化建设上海市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在南昌机场建成首个机场工程智能检测实验室,促进传统检测实验室实现“信息化”“智能化”“无人化”。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1,649,786,457.59 | 1,583,713,352.46 | 4.17 |
营业成本 | 1,174,342,853.07 | 1,151,014,875.06 | 2.03 |
销售费用 | 68,253,658.01 | 68,423,675.29 | -0.25 |
管理费用 | 213,144,769.11 | 206,353,163.42 | 3.29 |
财务费用 | -14,144,885.38 | -8,616,604.04 | 不适用 |
研发费用 | 100,034,581.97 | 95,393,568.15 | 4.8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45,623,031.63 | -487,951,955.24 | 不适用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3,008,786.89 | -876,323,435.42 | 不适用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4,585,538.09 | 585,581,635.54 | -122.98 |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进一步加强了业务拓展,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稳步增长。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随着主营业务增长营业成本同步增长。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期变化较小。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管理性成本增加。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闲置资金理财收益增加带来的利息收入增加。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加大研发投入。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销售回款有所增加。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上年同期未到期赎回的结构性存款较多。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支付分红款以及股权回购,上年同期收到募集资金且未支付分红款。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 上年期末数 | 上年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 本期期末
金额较上
年期末变
动比例
(%) | 情况说明 |
货币资金 | 1,467,126,087.66 | 32.50 | 2,154,470,838.47 | 42.98 | -31.90 | 支付奖
金、分红
款以及股
权回购 |
应收款项 | 1,421,282,186.67 | 31.48 | 1,270,256,940.74 | 25.34 | 11.89 | |
存货 | 41,810,014.39 | 0.93 | 38,713,467.07 | 0.77 | 8.00 | |
合同资产 | 11,037,037.78 | 0.24 | 14,640,793.54 | 0.29 | -24.61 | |
长期股权
投资 | 13,857,065.33 | 0.31 | 13,748,792.10 | 0.27 | 0.79 | |
固定资产 | 924,965,878.17 | 20.49 | 886,940,317.13 | 17.69 | 4.29 | |
在建工程 | 30,014,156.52 | 0.66 | 55,907,325.77 | 1.12 | -46.31 | 购入的临
港智慧检
测园达到
预计可使
用状态转
固 |
使用权资
产 | 45,288,419.80 | 1.00 | 49,367,371.11 | 0.98 | -8.26 | |
合同负债 | 235,138,828.50 | 5.21 | 191,050,845.29 | 3.81 | 23.08 | |
租赁负债 | 34,957,202.02 | 0.77 | 38,044,598.87 | 0.76 | -8.12 | |
其他说明
无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规模
其中:境外资产8,651,971.47(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0.19%。
(2) 境外资产占比较高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无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金额 | 受限原因 |
货币资金 | 128,189,905.73 | 详见第十节财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31、所
有权或使用权受限资产。 |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①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股权投资均为对子公司及联营、合营企业投资。详见第十节财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7、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十、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资产类别 | 期初数 | 本期公允价值
变动损益 | 计入权益的累
计公允价值变
动 | 本期计提的减
值 | 本期购买金额 | 本期出售/赎
回金额 | 其他变动 | 期末数 |
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 | 90,000.00 | | | | | | | 90,000.00 |
合计 | 90,000.00 | | | | | | | 90,000.00 |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私募基金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注册资
本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
入 | 营业利
润 | 净利润 |
上海建科工程咨
询有限公司 | 工程咨询
服务 | 200,000
,000.00 | 1,250,50
5,770.39 | 731,999
,400.92 | 841,858
,085.34 | 54,555,
133.00 | 50,246,
701.10 |
上海市建筑科学
研究院有限公司 | 检测与技
术服务 | 50,000,
000.00 | 609,520,
630.66 | 424,138
,583.95 | 299,834
,611.98 | 26,941,
032.21 | 26,887,
669.25 |
上海建科检验有
限公司 | 检测与技
术服务 | 30,000,
000.00 | 365,471,
805.57 | 239,068
,532.70 | 204,394
,009.73 | 24,208,
636.41 | 22,639,
234.32 |
湖北君邦环境技
术有限责任公司 | 环境低碳
技术服务 | 5,000,0
00.00 | 134,015,
224.26 | 92,795,
694.74 | 56,756,
806.38 | 9,968,0
93.12 | 9,195,4
82.80 |
报告期内,
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以及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加强了业务拓展,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稳步增长,带来经营业绩稳步提升。报告期内取得及处置子公司情况详见第十节财务报告九、合并范围的变更,相关合并范围的变动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无重大影响。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1、宏观经济和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工程咨询服务、检测与技术服务、环境低碳技术服务、特种工程与产品销售等,该类业务发展受宏观调控政策、经济运行周期的综合影响,随着国内经济增速的回落、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放缓或其他宏观调控,可能导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下降,从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针对宏观经济和行业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行业政策和市场的研究分析,把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政策导向,通过加大对
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长江中游城市群等重点战略区域的市场开拓力度,降低宏观环境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人才流失及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是典型的技术、人才密集型行业,技术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决定公司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在工程咨询服务、检测与技术服务、环境低碳技术服务等方面具有专业资格及项目经验的人才。如果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失,将会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随着人力成本的增加,公司若不能有效提升服务价格和管理效率,将会导致毛利率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人才流失及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公司在实行管理层、核心骨干持股计划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长效约束激励机制的范围,并通过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为员工成长成才搭建发展平台。
同时,进一步完善与经济效益和市场工资水平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的工程咨询服务、检测与技术服务等核心业务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特别是随着强制性检验及认证业务领域逐步开放,整个行业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近年来,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竞争较激烈且呈高度分散状态。如果公司在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方面不能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将可能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及市场份额,从而对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公司不断通过科技创新,运用数字化手段,开发新的检验检测产品和服务,努力扩大业务规模;同时,进一步加强在全国重点战略区域的布局和深耕,扩张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强市场影响力以降低经营风险。
4、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
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增加,应收账款余额亦呈增长趋势。公司主营业务的部分项目服务具有周期长、复杂程度高、款项结算流程较长的特点,主要客户为政府及国有企业,相关付款审批手续严格、流程较长。未来随着公司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预计应收账款将同步继续上升,存在坏账损失增加的风险。
针对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督促业务人员加大催讨力度,并将收款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控制应收账款风险。
5、并购后的整合风险
并购是公司实现业务领域拓展和市场地域拓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发展的战略举措之一。
近年来,公司先后收购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1%股权、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仲联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60%的股权。上述被收购公司纳入公司管理及合并范围后,将面临包括组织架构、业务资源、团队建设、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优化整合,能否有效发挥并提升上述被收购公司的原有竞争优势、充分发挥收购整合的协同效应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经营业绩和整合效果存在不及预期的风险。
针对并购后的整合风险,公司制定了具体的管控措施,将被收购公司纳入公司的整体战略,向被收购公司委派董事长和财务总监,要求其执行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采用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加强其与公司和其他子公司进行业务交流和区域经营联动,实现统一规范管理。
(二)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决议刊登的指定网站的查
询索引 | 决议刊登的披
露日期 | 会议决议 |
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 | 2024年5月30
日 | http://www.sse.com.cn/ | 2024年5月31
日 | 所有议案均获表
决通过,详见《上
海建科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
(2024-020)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是否分配或转增 | 否 |
每 10股送红股数(股) | 不适用 |
每 10股派息数(元)(含税) | 不适用 |
每 10股转增数(股) | 不适用 |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相关情况说明 | |
不适用 | |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3. 未披露其他环境信息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污染事故纠纷,未因环境违法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作为国内绿色建筑与低碳节能领域的科技主力军、行业先行者,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整合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材料等多专业技术优势,开展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技术路径研究,超低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零碳园区规划研发与实践;面向新城建设和城市更新,提供全过程绿色生态城区专项技术咨询、生态规划、工程咨询管理、温室气体监测、环境污染治理等专业服务,提升环境品质、改善民生、赋能行业和城市低碳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主编了国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海地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等重要标准,起草编制上海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五个新城绿色低碳专项规划、
长三角一体化绿色生态示范区绿色低碳导则等政策文件,组建了上海市住建行业“城乡建设碳中和”学科研究中心等行业智库机构;持续十余年承担上海市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和运维,完成了上海市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建设。
2024年上半年,获批立项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公共建筑虚拟电厂关键技术研究》《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修订研究》等相关科研项目,各子公司开展了《上海市建筑领域碳交易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建材行业低碳企业评价方法研究》《中心城区城市生物多样性生境空间规划技术研究》《植被覆盖指数(NDVI)实时监控新技术研究》等相关课题研究。公司亮相2024(第二十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并主办“面向碳中和的城市建设与治理创新”论坛。公司协办“2024上海绿色建筑国际论坛”,并携4个绿色生态城区获奖项目和1个既有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评定项目亮相论坛活动;论坛发布了《上海绿色建筑发展报告(2023)》,公司作为主要执笔单位,连续第十年为报告的编制提供全过程技术支撑。公司亮相第二十一届中国国际住宅产业暨建筑工业化产品与设备博览会,积极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数字化转型工作,研发应用检验检测智慧管理平台和数字化设备装备;积极开展房屋体检的工作,探索与养老、保险制度结合赋能“好房子”。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聚焦“双碳”战略、坚持科技赋能,把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作为自我管理重要内容,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向,作为为市场提供技术服务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出发点和立足点。
(一)环境体系认证:通过体系化管理实现自身环境管控
在公司的推动下,下属企业积极贯彻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合一”管理体系,园区和工作场所环境通过制度建设和体系管理得到持续改进。在提供生产和服务的过程中,识别了主要环境因素并制定了有效的控制措施:
(1)废水
主要通过建立污水处理站对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后再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方式进行控制。污水处理站每日可处理污水量27.75m3,满足所在园区处理和排放需求。
(2)废气
主要通过环保设施收集废气并处理后高空排放、净化处理后循环室内排放。排气筒可收集排放废气量216.02万m3,满足所在园区处理和排放需求。
(3)一般固废
主要通过委托环卫部门处理或回收单位进行资源再利用等。
(4)危险废弃物
主要包括实验产生的微量危废,通过内部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回收处置。
(5)噪声
主要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音、风管进出口柔性连接等减振降噪措施处理。
通过体系化建设和运营管理,专注打造“资源节约型、环保友好型”企业。
(二)践行示范项目:不断探索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
作为率先在国内研发建设绿色建筑的企业,公司早在2003年就在莘庄科技园区内建造起了全国第一栋生态建筑示范楼,联合主编了国家第一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牵头组建了住建部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二十年来持续推动绿色建筑的科技研发、标准编制、工程示范和应用推广。如今集团继续在绿色建筑、健康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领域的技术咨询,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策划等领域,为建筑可持续发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2024年上半年,公司提供全过程规划咨询服务的徐汇西岸传媒港和西岸数字谷项目成为上海市首个通过验收的“三星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公司下属
建科院提供技术咨询的临港新片区滴水湖金融湾、苏河湾片区获批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三星级试点项目,北杨人工智能小镇项目获批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二星级试点项目;公司下属环境公司提供生态修复与环境提升综合工程咨询服务的金漪湖科技创新策源地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晴翠丘示范园区正式对公众开放。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与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2个对口村庄持续开展对口帮扶,参加第五轮城乡党组织结对帮扶,与上海市崇明区2个村级党组织进行结对,1名同志任驻村指导员,支持促进乡村振兴。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
诺
背
景 | 承
诺
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
间 | 是否
有履
行期
限 | 承诺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未完
成履行
的具体
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相
关
的
承
诺 | 股
份
限
售 | 上海国盛集团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
月。
3、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
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 2021年6
月23日 | 是 | 自公司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并
上市之
日起三
十六个
月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4、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
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 | | | | | |
| 股
份
限
售 | 上海上实、城投
控股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
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 2021年6
月23日 | 是 | 自公司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并
上市之
日起三
十六个
月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
份
限
售 | 宝业集团、国新
上海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
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 2021年6
月23日 | 是 | 自公司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并
上市之
日起十
二个月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
份
限
售 | 上海见慧、上海
见鑫、上海见盛、
上海见叶、上海
见筠、上海见理 | 1、自取得所持新增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
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 2021年6
月23日 | 是 | 自公司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并
上市之
日起三
十六个
月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
份
限
售 | 上海市财政局 | 1、自取得所持新增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且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委托上海国有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进行专户管理外(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尚未签署书
面委托管理协议),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 | 2021年6
月23日 | 是 | 自公司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并
上市之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位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单位将根据实际需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减持(涉及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从其规定,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 | | | 日起三
十六个
月 | | | |
| 股
份
限
售 | 北京信润恒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
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 2021年6
月23日 | 是 | 自公司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并
上市之
日起十
二个月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
份
限
售 |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
月。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
有的公司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 2021年6
月23日 | 是 | 自公司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并
上市之
日起三
十六个
月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另,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
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
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
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
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人将根据实际需
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 | | | | |
| 解
决
土
地
等
产
权
瑕
疵 | 上海国盛集团 | 针对公司超红线房产及无证房产等瑕疵房产,公司控股股东承
诺:
如公司或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因前述瑕疵房产尚未取得相应的房
屋权属证书等原因,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或因另行搬
迁导致对公司或其各级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而遭受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将补偿公司或其各级控股子公司
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解
决
土 | 上海国盛集团 | 针对租赁房产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等瑕疵事宜,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如公司或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租赁房产未取得房屋权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地
等
产
权
瑕
疵 | | 属证书、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等原因,而受到相关主管部
门监管或处罚的(包括被要求停止使用、搬离或行政处罚)以
及使公司或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生产经营因另行租赁其
他房产及搬迁厂房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罚款、
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违约金等),其将补偿公司或其各
级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 | | | | | |
|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 上海国盛集团 |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
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本企业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公
司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
业务或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资
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以避免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
业构成同业竞争。
3、如未来本企业及所投资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及
公司控制的企业当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
生同业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本企业所
投资的企业将该商业机会按公开合理的条件优先让予控制的企
业,以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如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同意
承担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解
决
关
联
交
易 | 上海国盛集团 | 为促进公司持续规范运作,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将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
保证按正常的商业条件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化原
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
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本企业将不会要求,也不会接受公司给予的优于其在任意一项
市场公平交易中向第三方给予的条件;
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经济损
失的,本企业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4、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 | | | | | | |
| 其
他 | 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
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
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扣留
或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红代为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留或扣减
金额不超过应当增持金额的上限。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
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
完毕。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满足时,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
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应当增持金额的上限。
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
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
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 | 2021年6
月23日、
2022年3
月16日
(公司
发行申
报期间
新增高
级管理
人员江
燕、周红
波、常旺
玲于
2022年3
月16日
签署)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的措施稳定股价。 | | | | | | |
| 其
他 | 公司 | 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的股
份回购及赔偿的承诺:
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
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
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
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
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
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
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
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
相应调整。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
他 | 上海国盛集团 | 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的股
份回购及赔偿的承诺: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本企业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
本企业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并将依法回购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 | | |
| 其
他 | 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的股
份回购及赔偿的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
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 2021年6
月23日、
2022年3
月16日
(公司
发行申
报期间
新增监
事杨振
林,新增
高级管
理人员
江燕、周
红波、常
旺玲于
2022年3
月16日
签署)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
他 | 上海国盛集团 |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持有公司股票。
2、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3、本企业若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
计划。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
法进行。
4、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
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
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
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
6、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
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
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 | | | | | |
| 其
他 | 上海上实、城投
控股、宝业集团、
国新上海、上海
见慧、上海见鑫、
上海见盛、上海
见叶、上海见筠、
上海见理 |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
持有公司股票。
2、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3、本企业若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
计划。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法进行。
4、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
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
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
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
6、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
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
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 | | | | | |
| 其
他 | 公司 | 关于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3、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
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
额。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
承诺。
4、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履行其已作
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主体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
诺,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
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主体履行相关承诺。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 | 上海国盛集团 | 关于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 2021年6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他 | |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
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
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
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
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
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
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
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
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
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 月23日 | | | | | |
| 其
他 | 上海上实、城投
控股、宝业集团、 | 关于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国新上海、上海
见慧、上海见鑫、
上海见盛、上海
见叶、上海见筠、
上海见理 |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
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
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
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
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
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
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
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
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
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
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
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 | | | | | |
| 其
他 | 北京信润恒 | 关于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企业将在合理能力范围内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
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未
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
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向公司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
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
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
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
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4)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本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
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
本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向公司说明造成本企
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本企业不可
控制的原因的具体情况。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
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在合理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地保
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本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
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 | | | | | |
| 其
他 | 上海市财政局 | 关于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
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
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
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单位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
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
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
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单位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
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单位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单位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造成本单位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
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单
位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
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单位还应说明原有承诺
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单位应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 | | | | | |
| 其
他 |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
下措施予以约束: | 2021年6
月23日、
2022年3
月16日
(公司
发行申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
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
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的锁定期除
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
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
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
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
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应尽快
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
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
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新的承诺。 | 报期间
新增监
事杨振
林,新增
高级管
理人员
江燕、周
红波、常
旺玲于
2022年3
月16日
签署) | | | | | |
| 其
他 | 上海国盛集团 |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相关承
诺:
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
益。
2、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
业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
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对
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 | | | | | |
| 其
他 |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相关承
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
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
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
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2021年6
月23日、
2022年3
月16日
(公司
发行申
报期间
新增高
级管理
人员江
燕、周红
波、常旺
玲于
2022年3
月16日
签署)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
他 | 公司 | 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历史沿革中不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
他 | 上海国盛集团 | 针对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
金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国盛集团作出承诺:如公司及其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下属各级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被有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住
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须为其员工补缴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
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者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本企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保证公司及下属各级
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企业将督促
公司及其下属各级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全面执行法律、法规
及规章所规定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应缴纳社会保
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开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 | | | | | |
| 其
他 | 上海国盛集团 | 对于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国盛集
团作出承诺:
本企业将积极督促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规范劳务
派遣用工,降低劳务派遣比例,以达到不超过公司或该子公司、
分公司用工总量的10%的法规要求。如公司或其各级控股子公
司、分公司因未能达到该劳务派遣用工要求,被有权部门给予
行政处罚或要求不得使用部分被派遣劳动者使得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受到影响而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将对公司所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 2021年6
月23日 | 否 | 长期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