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8条 | 1.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1.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4.1.3
条 | 4.1.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4.1.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4.1.4
条 | 4.1.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4.1.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4.1.5
条 | 4.1.5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4.1.5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4.2.1
条 | 4.2.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4.2.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 |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 4.2.2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
分红政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4.2.2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五)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
分红政策;
(十六)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可以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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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4.2
条 | 4.4.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 4.4.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
|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 4.4.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4.4.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4.5.10
条 | 4.5.10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4.5.10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5.2.11
条 | 5.2.11条 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5.2.11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
5.2.16
条 | 5.2.16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5.2.16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7.2.1
条 | 7.2.1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7.2.1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7.2.3
条 | 7.2.3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
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 7.2.3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监事会会议
或监事会临时会议还可以视情况采用通讯
方式召开。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以
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
8.1.6
条 | 8.1.6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8.1.6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8.1.7
条 | 8.1.7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
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
配利润为依据,依法定顺序按比例向股东
分配股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
和决策机制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
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
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 | 8.1.7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
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的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在公司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现
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
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可以不进行利
润分配。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
和决策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
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
| 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
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股东存
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
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
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渠道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股东存
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应修订的附件《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