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纸(600235):民丰特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15日 16:01:30 中财网
原标题:民丰特纸:民丰特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四)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披露工作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控管理制度,造成年报披露延迟、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做出专门决议。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二)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三)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原因调查和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一)有关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二)初次或者因过失出现差错,且情节较轻的;
(三)差错出现后,能主动检查纠正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责任责任人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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