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纸(600235):民丰特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15日 16:01:31 中财网
原标题:民丰特纸:民丰特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向其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是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其可以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确认。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联络人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于当天向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内容、标准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二)应报告的重大关联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存贷款业务;
7、本条第(一)项的交易事项;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 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应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三)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1、诉讼和仲裁诉讼、仲裁发生时(以收到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书面裁定、传票、通知等文件为准),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2、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已公告的内容发生重大滞后或提前;
3、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末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8)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四)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及会计差错更正;
(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八)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九)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五)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八)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相关进展;
(十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十一)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二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 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 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二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或者达到披露标准的事项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或者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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