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装备(301552):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15日 16:51:13 中财网
原标题:科力装备: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子公司(指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资金进行中短期安全性高、中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风险较低、稳健型理财产品;为避免产生歧义,本制度下“理财产品”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明确限制不得投资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产品业务相关的行为;
和《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须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子公司不得从事任何理财产品活动。


第二章 理财产品业务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除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外,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金额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证券监管部门对相关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该等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理财产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投资额度在使用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

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投资理财产品业务的相关决议后,公司证券部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事先审核。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理财产品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业务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财务部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产品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和审计部;
(四)理财产品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产品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部,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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