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装备(301552):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装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科力装备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39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1,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142.8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共计45,857.1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7月17日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4)030001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及必要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拟使用3,5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11,773.32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3,5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73%。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 (一)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00%; (二)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公司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三)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后方可实施。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3,50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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