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603488):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8月15日 17:31:21 中财网
原标题:展鹏科技: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8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一、 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原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区管理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蓄电池租赁;电池销售;节能管理服务;电池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动机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拟为: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区管理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动机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软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改公司章程
鉴于以上经营范围变更需要,并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二条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 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发电业 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特种设备销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 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发电业 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特种设备
售;特种设备出租;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园区管理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 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新能源汽车 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 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蓄电池租赁;电 池销售;节能管理服务;电池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控制 系统集成;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动机制造;机械设备 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 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软 件开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 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 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特种设备出租;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 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园区管理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机及其控制系 统研发;电动机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 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 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 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系 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 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人工智能 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 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数字内容制作 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可穿戴智 能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软件销售;电子元器件 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公司依 照前述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大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 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 决同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本公告附件。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拟变更的经营范围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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