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股份(002846):修订《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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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15日 17:41:3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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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英联股份:关于修订《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进行了部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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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英联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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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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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组织为以上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工作,并定期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组织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工作,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新增)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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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报告。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
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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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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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
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
锁等相关处理。 | (此条删除)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起申报离职的,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
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
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 3个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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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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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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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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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
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
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
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
守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 (此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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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 (新增)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
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
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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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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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登记结算
公司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 (此条删除) |
第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 (此条删除)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买卖意向
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买卖意向
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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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由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
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
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
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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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需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应同时严格遵循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本公司股票应当在拟减持公司股票至少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其中每次披露的减持 | (此条删除) |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附件一),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进行审核。董事会确认减持计划后于申请人首
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报送深交所予以备案;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
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 6个月;
(三)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减持数量过半
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
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五)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包括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
| (新增)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
| 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
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
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
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
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
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
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
益。 | (此条删除) |
| (新增)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
|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述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修订后的上述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