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股份(002846):修订《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15日 17:41:39 中财网
原标题:英联股份:关于修订《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进行了部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英联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组织为以上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工作,并定期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组织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工作,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新增)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 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 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 锁等相关处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起申报离职的,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 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 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 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 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 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 守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此条删除)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新增)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 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 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登记结算 公司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此条删除)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买卖意向 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买卖意向 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由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 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 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 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需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应同时严格遵循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本公司股票应当在拟减持公司股票至少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其中每次披露的减持(此条删除)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附件一),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进行审核。董事会确认减持计划后于申请人首 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报送深交所予以备案;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 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 6个月; (三)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减持数量过半 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 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五)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包括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新增)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 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 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 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 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 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 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 益。(此条删除)
 (新增)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述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后的上述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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