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科技(600980):北矿科技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且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资金往来的管理与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负责人,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法律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查、核算、统计并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审计部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资金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资金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按公司支付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他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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