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股份(601799):星宇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8月15日 18:06:02 中财网
原标题:星宇股份:星宇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正)》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 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 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股票和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 年度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 司在年度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 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 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 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 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股票和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 年度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 司在年度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 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 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六)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 高于 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 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 况。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如下: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 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 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 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如下: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监事会对董事 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 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 其及时改正。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 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变更情形及程序如下: (一)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经营 层拟定,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经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 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变更情形及程序如下: (一)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经营 层拟定,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订内容编制《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 8月修订)正式生效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 8月修订)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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