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新材(60357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8月15日 19:11:23 中财网
原标题:三星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7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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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8月 15日(星期四)14点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33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王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4年 7月 27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8月 15日 14:00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33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8月 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8月 15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人,代表股份 37,247,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7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36,869,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2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人,代表股份 378,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假人员除外)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69,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231%;反对 27,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45%;弃权 149,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0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3,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8557%;反对 27,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970%;弃权149,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473%。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68,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204%;反对 27,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45%;弃权 150,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051%。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选举仝小飞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873,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7,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633%。

3.2选举杨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7,364,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31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8,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5404%。

3.3选举金璐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869,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8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1179%。

3.4选举张以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869,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8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1177%。

3.5选举任铁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869,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8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1180%。

3.6选举黄运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876,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0,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2586%。

4.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选举李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7,120,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5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4,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014%。

4.2选举苏坤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871,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5,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4370%。

4.3选举刘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869,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8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1192%。

5.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1选举李发现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7,038,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3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1,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8310%。

5.2选举刘坤明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869,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8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119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 1、议案 3、议案 4、议案5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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