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20099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尚磊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审议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许明君)____________ 邓文胜:____________ 贾 倩:____________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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