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000411):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30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审议的事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地点和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2024年8月13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举行。根据会议通知,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14:5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8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8月15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8月15日14:50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96号中化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应徐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册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1人,代表股份382,538,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626%。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50,846,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89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人,代表股份231,691,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729%。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独立董事;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监事; 4、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应徐颉 同意股份数:381,922,566股 1.02.候选人:汪洋 同意股份数:381,921,249股 1.03.候选人:李晓光 同意股份数:381,921,246股 1.04.候选人:刘琼 同意股份数:381,921,247股 1.05.候选人:郭俊煜 同意股份数:381,921,266股 1.06.候选人:张建明 同意股份数:381,921,250股 1.07.候选人:谌明 同意股份数:381,921,26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应徐颉 同意股份数:153,588股 1.02.候选人:汪洋 同意股份数:152,271股 1.03.候选人:李晓光 同意股份数:152,268股 1.04.候选人:刘琼 同意股份数:152,269股 1.05.候选人:郭俊煜 同意股份数:152,288股 1.06.候选人:张建明 同意股份数:152,272股 1.07.候选人:谌明 同意股份数:152,289股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独立董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黄英 同意股份数:381,921,252股 2.02.候选人:陈昊 同意股份数:381,921,249股 2.03.候选人:余军 同意股份数:381,921,245股 2.04.候选人:李耀 同意股份数:381,921,25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黄英 同意股份数:152,274股 2.02.候选人:陈昊 同意股份数:152,271股 2.03.候选人:余军 同意股份数:152,267股 2.04.候选人:李耀 同意股份数:152,274股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监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监事候选人数的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郭峻 同意股份数:381,921,254股 3.02.候选人:王政 同意股份数:381,921,252股 3.03.候选人:尹石水 同意股份数:381,921,25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郭峻 同意股份数:152,276股 3.02.候选人:王政 同意股份数:152,274股 3.03.候选人:尹石水 同意股份数:152,276股 4、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144,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1%;反对 386,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1%;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24%;反对386,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614%;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通过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议案获得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徐万钧 经办律师: 游欣荣 经办律师: 王子龙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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