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300624):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时间:2024年08月15日 20:15:40 中财网
原标题:万兴科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套期保值、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四)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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