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股份(8367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对瑞星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 5月 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股票于 2023年 7月 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2,868.00万股,发行价格为 5.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5,407,6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20,434,920.68元,到账时间为 2023年 6月 21日。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华西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6月 25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第00035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储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 瑞星股份于 2023年 8月 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24年 8月 12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3,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投向情况 为提高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依据《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上述安排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 (三)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前 12个月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年 8月 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超过 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