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 是否存在该
事项 | 备注 |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 | | |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否 | |
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否 | |
3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否 | |
4 |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 否 | |
5 |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 是 | |
6 |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 | 否 | |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 | | |
7 |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如是,
是否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 是 | |
8 |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 否 | |
9 | 是否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否 | |
10 |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 否 | |
11 |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否 | |
12 |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 | 否 | |
13 |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否 | |
14 |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 是 | |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 | | |
15 |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否 | |
16 |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 否 | |
17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 不适用 | |
18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
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
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
获授数量 | 是 | |
19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 是 | |
20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予权益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
10年 | 是 | |
21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 是 | |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 | | |
22 |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 | |
|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
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
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会
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是 | |
|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围 | 是 | |
|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例;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
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 | 是 | |
|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
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 | 是 | |
| 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
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以及单个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 | |
|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限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 | 是 | |
|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
其确定方法。未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
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
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
明确意见并披露 | 不适用 | |
|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
或者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行使
权益的条件;对设立条件所涉及的指标定义、计算标准等
的说明;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
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管,应当披
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
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
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 是 | |
|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
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
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 是 | |
|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
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
方法) | 是 | |
|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
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
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
绩的影响 | 是 | |
|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 是 | |
|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
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 是 | |
|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
端解决机制 | 是 | |
|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
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
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
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 是 | |
| | | |
|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 是 | |
|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
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 是 | |
|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
司是否不少于3家 | 不适用 | |
|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是 | |
| | | |
|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
的间隔是否少于12个月 | 否 | |
|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12个月 | 是 | |
|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额的50% | 是 | |
|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
于1年 | 不适用 | |
|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是否未少于12个月 | 不适用 | |
|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
的 50% | 不适用 | |
|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年 | 不适用 | |
|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
届满日 | 不适用 | |
35 |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 不适用 | |
36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 不适用 | |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 | | |
37 | 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 是 | |
38 |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 是 | |
|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
股权激励的条件 | 是 | |
|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规定 | 是 | |
|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 是 | |
|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是 | |
|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是 | |
|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否 | |
|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 否 | |
|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是否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 是 | |
|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是 | |
39 |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
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 | 不适用 | |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 | | |
40 |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不适用 | |
41 |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
决 | 是 | |
42 | 是否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 否 | |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所产
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8月 15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