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股份(688403):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时间:2024年08月16日 17:30:49 中财网
原标题:汇成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03 证券简称:汇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3号),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成股份”)于2024年8月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1,487,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48,7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172,108.4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2,527,891.5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3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1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24〕336号的《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和存储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分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或其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权限的上级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开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项目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合肥新汇成 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12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 驱动芯片晶圆金凸块制 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瑶海支行811230101320102677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屯溪路支行499030100100460563
 补充流动资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分行营业部51490266901000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分行营业部3610000010120100588108
江苏汇成光 电有限公司12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 驱动芯片晶圆测试与覆 晶封装扩能项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邗江支行52098099794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邗江支行51490234281000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分行营业部9550880246966300186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汇成股份(作为甲方),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或其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权限的上级分行(作为乙方),以及海通证券(作为丙方)三方签署了四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四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庆辰、何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三条“联系方式”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汇成股份(作为甲方一)、江苏汇成(作为甲方二),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或其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权限的上级分行(作为乙方),以及海通证券(作为丙方)四方签署了三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三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庆辰、何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三条“联系方式”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