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内容作出如下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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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 第三十二条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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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计报告;
…… | 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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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
实施或提出申请:
…… |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可实施
或提出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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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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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两名。董事会
成员中独立董事三名。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
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 第一百○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两名。董事会
成员中独立董事三名。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
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二分之一以
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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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
职。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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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个项目一次性投入或分批投入
的金额在 5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5%的投资
项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单个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并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5%的投资
项目为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若公司连续 12个月累计投资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该超额部分的项目须提交股东大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个项目一次性投入或分批投入
的金额在 5亿元以上,但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的投资项
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单个项目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的投资项目为
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若公司连续 12个月累计投资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该超额部分的项目须提交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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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 会审议通过。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
第一百一十六条标准的事项,公司管
理层有权审议决定,但需要董事会以
决议方式授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
第一百一十六条标准的事项,公司管
理层有权审议决定。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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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
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代行其职。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
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代行其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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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
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
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监事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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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五)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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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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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公司
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
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公司
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
股。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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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
(四)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时应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经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五)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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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一百七十二条,以下条款依次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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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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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一百七十三条,以下条款依次
顺延。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中期分红
的,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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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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