徕木股份(603633):徕木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根据募投项目调整,公司及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64,814,81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790.7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6月28日全部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2-23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33,205.39万元。 公司拟将“新能源汽车连接器项目”投资总额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额由40,000.00万元调整为 24,953.10万元,并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 12月延期至 2025年 6月;拟终止实施“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研发中心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25,000.00万元,其中 18,000.00万元投入到新增项目“绿色智造基地项目”;3,500.00万元投入到新增项目“企业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3,5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连接器项目”后续购买原材料、支付员工薪酬。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变动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湖南徕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木新能源”)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新增项目“绿色智造基地项目”,并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及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募投项目调整,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及子公司徕木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子公司(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伟、张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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