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002136):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公告编号:2024-46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6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军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400,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462%。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64,871,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0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76人,代表股份2,528,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人,代表股份2,534,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2,528,9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61%。 本次会议股东无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67,122,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6%;反对 18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3%;弃权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57,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358%;反对18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67%;弃权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7,026,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45%;反对 338,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7%;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6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290%;反对338,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90%;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122,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6%;反对186,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3%;弃权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1%。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2,25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082%;反对186,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43%;弃权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4%。 表决结果为当选,何文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本次选举的独立董事当选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慧慧、陈策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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