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旅游(002627):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号,万达广场A座29楼(443000)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湖北三峡旅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道炎律师、鲁瑶 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8月 16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承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等,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 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 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 7月 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于 2024年 8月 16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2024年 8月 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并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 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时间、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8月 16日(星期五)14:00 在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事长胡军 红先生主持会议。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年 8月 16日 9:15-9:25,9:30-11:30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024年 8月 16日 9:15至 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6名,代 表股份 346,941,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98,989,565股的49.634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名,代表股 份 249,169,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7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95名,代表股份 97,772,2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7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共 96名,代表股份 56,536,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0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518,19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4人,代表股份 56,018,56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4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 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 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文件。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4,856,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990%;反对 1,092,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9%;弃权 9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451,56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18%;反对 1,092,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25%; 弃权 9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5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 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表决结果:陈佰涛先生、鄢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
定程序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会议的 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记录等相关资 料。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议案 1 以特别决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由 HUBEI SANLI LAW FIRM 地址:中国.宜昌.万达广场 A座 29楼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刘道炎) 经办律师: (刘道炎) 经办律师: (鲁 瑶) 二 O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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